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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下銀行對海運提單的需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30
核心提示:《UCP500》是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年修訂本的簡稱,即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 簡稱《UCP500》, 從1994年1月10日起實施!陡鷨涡庞米C統(tǒng)一慣例》是有關信用證的一項國際貿易慣例, 該慣例對跟

  《UCP500》是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年修訂本的簡稱,即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 簡稱《UCP500》, 從1994年1月10日起實施!陡鷨涡庞米C統(tǒng)一慣例》是有關信用證的一項國際貿易慣例, 該慣例對跟單信用證的定義、適用范圍、各有關當事人的責任與義務, 對各種單據(jù)的要求等都作了統(tǒng)一的解釋和規(guī)定。這是一項內容相當完善的慣例, 受到世界各國貿易界、銀行界的普遍歡迎,并已被170多個國家的銀行所采用。

  本文主要介紹《UCP500》中信用證項下銀行對海運提單的要求。

  《UCP500》第23條a款規(guī)定, 銀行接受港至港的海運提單 "不論其命名如何 ", 是指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可以是 " Marine Bill of Lading ",或是"Ocean Bill of Lading", 或是雖然沒有 "Marine" 、"Ocean"這類詞語,但確是為海運而簽發(fā)的提單(Bill of Lading)。

  (一). 提單表面注明已由具名的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發(fā)(a<1>款)。

  有效的海運提單應由哪些人簽署?《UCP500》在本條明確指出,應由承運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 (代表) ,或船長、船長的具名代理 (代表)簽署。提單簽發(fā)人的身份須證實,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署或證實必須表?quot;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運人或船長。這些規(guī)定說明,只有真正具有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身份的人,簽署的提單才是有效的。

  (二). 提單須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a<2>款)。

  海運提單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分類,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

  (1)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指貨物裝船后簽發(fā)的提單。提單上應注明船名和裝船日期,并有承運人或船長簽名。進口商為了確保在目的地按時接貨,往往都明確要蟪隹諫燙峁┮炎按?蛞炎霸擻謚該??壞奶岬ァ?br>

  (2)備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稱收妥待運提單,是指承運人在收到托運貨物等裝船期間簽發(fā)的提單。由于備運提單沒有肯定的裝船日期,一般也不注明船名,無法估計貨到目的港的日期,因此進口商一般不愿接受。備運提單在貨物裝船后,如經承運人加注"已裝船"(On Board) 字樣,注明船名及裝船日期,并簽字證明,使之成為已裝船提單。

  信用證所要求的海運提單一般都是已裝船提單。已裝船提單的表示可分兩種情況:

  (1)提單上預先印就"已裝船"文字,則表示已裝船,簽發(fā)日期就是裝船日期或裝運日期。

  (2)提單上如果印就的文句是"收妥備注",則貨物裝上指名船只后,應由"已裝船"和裝船日期的批注來證明,該裝船日期就視為裝運日期。

  (三). 提單須注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 (Port of Discharge)。

  由于海運提單是港至港的運輸單據(jù),必須要注明裝貨港和卸貨港。但是為了適應集裝箱運輸和備運提單的現(xiàn)狀,如果提單上批注下列兩種情況,銀行也可接受:

  (1)提單注明不同于裝貨港的接受監(jiān)管地和/或不同于卸貨港的最終目的地。

  (2)含有"預期"或類似有關限定裝貨港和/或卸貨港的批注,只要單據(jù)上表示了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和/或卸貨港。

  (四).一份提單正本也構成全套文件。

  《UCP 500》第23條a<4> 款指出,一套提單可以是包括僅有一份的正本提單,如簽發(fā)一份以上正本時, 則應包括全套正本提單!禪CP500》的這一規(guī)定,對簡化提單工作、減少重復提單在實際業(yè)務中造成的麻煩只有積極意義。

  提單簽發(fā)的份數(shù),應當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辦理,如信用證規(guī)定:全套提單 (Full Set B/L 或 Complete Set B/L) 是指承運人簽發(fā)提單正本,通常為一份、二份或三份。如信用證要求"2/3 Original B/L",即指承運人簽發(fā)提單正本三份,受益人憑全套正本提單其中的二份辦理結匯,而另一份正本(1/3 Original B/L)要求航寄或隨船帶交目的港收貨人。

  (五).銀行接受簡式提單。

  根據(jù)提單內容的繁簡,可分為全式提單和簡式提單。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指在提單上列有承運人和托運人權利、義務、責任和豁免等詳細條款的提單。由于提單正反面均列有繁瑣的條款,所以又有繁式提單之稱。這是一種在實際業(yè)務中應用較廣的提單格式。

  (2)簡式提單 (Short Form B/L) 。是指僅保留提單正面的必要記載事項,而無背面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都列有"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項,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單內所印的條款為準"的字樣。此外,租船合同項下所簽發(fā)的提單通常是簡式提單,在這種簡式提單上應注明"所有條件根據(jù)X年X月X日簽訂的租船合同辦理"。

  通常,海運提單背面記載著詳細的運輸條款,但有的運輸單據(jù)省略了這種條款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取而代之的是印上該運輸單據(jù)簽發(fā)人自己制訂的運輸條款,對于這種簡式提單,a<5>款規(guī)定,含有全部承運條款或部分承運條款須參閱提單以外的某一出處或文件 (簡式/背面空白提單) 者,銀行對此類條款的內容不予審核。即對這種簡式提單,銀行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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