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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飲料委托加工常見法規(guī)問題匯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2-04-06  來源:中國固體飲料
核心提示:食品飲料委托加工常見法規(guī)問題匯總
  飲料的生產加工對設備以及技術的要求非常高,很多品牌方雖然有著強烈的進入飲料行業(yè)的意愿,但是卻缺乏足夠的條件,尋求代加工服務成為了理想的解決方案,尤其固體飲料品類代加工模式占比相對較高。由代工企業(yè)提供先進的設備和成熟的生產經驗,能夠快速滿足合作方的多元化生產需求。
 
  本文針對食品飲料委托加工涉及的標簽標注、執(zhí)行標準、經營許可、商品條碼、商標、注意事項等問題,查閱相關資料,進行歸納總結,供大家參考!歡迎共同討論提高!
 
  一、關于委托加工產品的標簽標注
 
  委托加工需要標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建議企業(yè)在產品標簽上使用(受)委托單位、(受)委托企業(yè)等規(guī)范用語。
 
  法規(guī)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關于取消委托加工備案。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行政部門不應干涉,新的《辦法》取消食品生產者向監(jiān)管部門進行委托加工備案的規(guī)定。食品生產委托雙方只需要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真實標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即可。
 
  3.《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2009年修訂本)(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
 
  第八條第三項: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yè)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yè)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qū)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委托其他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yè)所在地域。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協(xié)議且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對外銷售時,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產地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間的委托加工方式標示。
 
  6.《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 :委托其他單位生產食品的,應當同時標注委托單位和被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第二十四條: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被委托食品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4.6.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同時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關于委托加工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
 
  1、可直接執(zhí)行被委托方標準。
 
  2、若執(zhí)行委托方標準。須向企業(yè)標準備案部門備案。且向發(fā)證機關變更生產許可。
 
  法規(guī)依據:《食品安全企業(yè)標準備案辦法》【2016-11-04廢止】第五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yè)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zhí)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yè)標準,并按照規(guī)定備案。
 
  關于企標備案:我國逐步取消政府對企業(yè)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落實企業(yè)標準化主體責任。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東、江蘇、河南、遼寧等地區(qū)已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其中江蘇、河北等地區(qū)將食品排除在外。企業(yè)在進行企業(yè)標準備案和自我聲明公開時除了應關注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也應注意到企業(yè)所在地的特別要求。
 
  三、委托方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嗎?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無論是否持有食品生產許可,對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屬于食品經營者,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依據《民法通則》,委托方無論以何種形式銷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屬于民事行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將產品運至經銷商,屬于委托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委托方應向其辦公地址所在地縣區(qū)級食藥監(jiān)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四、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檢辦法函〔2008〕67號)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1、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2、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yè)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五、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商標問題
 
  1、商標所有人已獲得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因此無論商標屬于哪一方,最好授權在委托加工產品上使用,避免造成糾紛或對第三方造成侵權。
 
  2、應區(qū)分委托加工和商標授權的關系:委托加工中應該存在商標授權使用的情形,委托加工一般是采用受委托方生產、委托方銷售的關系,所生產產品歸屬委托方;而商標授權使用只是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權力、授權該商標在某種商品上使用,一般會獲得相應的商標使用費用,所生產的產品一般歸屬生產方。
 
  3、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標權人,而是商標使用權人,還要審查其授權是不是有效,授權證據是不是完整。
 
  六、關于委托加工產品產地問題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五十、關于標準中的產地”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
 
  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yè)所在地域。
 
  七、不屬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1、僅授權其他企業(yè)使用本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等資質或是產品外包裝。
 
  2、授權商標使用并進行產品銷售。
 
  八、委托加工關系中的注意事項
 
  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明確食品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不需要備案。但在委托加工關系中,雙方企業(yè)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1、核對企業(yè)雙方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企標文本等證照資質;
 
  2、簽訂委托加工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詳細說明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guī)格、工藝要求、執(zhí)行標準及質量要求、包裝要求、驗收標準及方法、交付時間及地點、受托方對質量負責期限與條件、加工費用以及其他關于保密、知識產權的約定等;
 
  3、涉及到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要進行核實,避免產生侵權糾紛。
 
  綜上,委托方為維護品牌、保證質量,在選定委托對象時,應當對受托方的生產資質、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詳細考查,確認受托方具有受托生產的條件和能力;委托方還應該提供委托生產的技術和質量文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受托方的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質量要求,必要時應當對委托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以確保食品質量。而受托方的義務,是應當嚴格按合同進行食品生產,確保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要求。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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