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人作為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作為委托人,貨運代理人作為獨立合同人對客戶要求提供的服務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他要對與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關的承運人、二次貨運代理人等的行為和不為負責。一般來說,貨運代理人要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客戶進行討價還價,而不僅僅是收取傭金。例如,貨運代理人充當委托人的角色,當其提供拼相服務和多式聯運服務以及當他提供陸路運輸并自己運輸貨物時。
作為委托人,他對第三方的責任、責任限制以及對貨物的留置權和他作為代理人時相同。
當貨運代理人充當委托人提供多式聯運服務時,標準交易條款一般不適用。在無國際公約適用時,多式聯運合同主要受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商會統一聯運單據規(guī)則”制約。
在制定標準交易條款時,貨運代理人享有相當大的契約自由以免除責任。否則,他們將不得不承擔這些責任。在普通法系國家,作為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如當他自己承擔陸路運輸時)是“公共承運人”,并承擔“嚴格責任”,即除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貨物固有的缺陷、不可抗力或其它根據普通法可免除責任的因素造成,否則他要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人通過在標準交易條款中規(guī)定非“公共承運人”來避免這種嚴格責任。此外,貨運代理人總是保留接受或拒絕貨運的權利而不是一概接受提供的貨物, 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他們通常通常是作為私人承運人而非公共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