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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14
核心提示:(1)承運人的權利 1)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運人對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
    (1)承運人的權利
    1)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運人對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并請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處置作出指示。
    無法通知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貨物不宜提存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該貨物,扣除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后,提存剩余價款。
    (2)承運人的義務
    1)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折,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數個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4)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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