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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藥品檢驗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8-22
經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授權的,負責進出口藥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的專業(yè)性機構。未經口岸藥檢所檢驗合格的藥品,禁止銷售使用。我國法定的口岸藥檢所有: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廣東省藥品檢驗所、福建省藥品檢驗所、北京市藥品檢驗所、上海市藥品檢驗所、天津市藥品檢驗所、廣州市藥品檢驗所、武漢市藥品檢驗所、大連市藥品檢驗所、青島市藥品檢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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