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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證檢驗的樣品如何抽取及送樣?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5-31
    由于各類食品特性不同,所以抽樣方法及運送要求也有所不同,應按照各類《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的辦法進行。   
    一般情況下,抽樣要在企業(yè)的成品庫的待銷產品中隨機進行,產品要有一定的數量(要大于規(guī)定的抽樣基數)。抽樣方法要使所抽取的樣品有代表性,抽樣數量應能滿足檢驗、復檢的需要。抽樣過程要有企業(yè)代表參加,抽樣完成后將樣品封好,填寫抽樣單,抽樣人員和企業(yè)代表要在抽樣單上簽字,并加蓋企業(yè)的公章。樣品由企業(yè)或審查人員在指定時間內安全(無破損、無變質、保持封條完好)地送到檢驗機構。如果在運送過程中有破損、變質或封條不完整的現(xiàn)象,檢驗機構有權拒絕接收樣品。
    以食醋產品的抽樣為例。
    審查組在現(xiàn)場審查合格的同時,應在企業(yè)成品庫內進行抽樣。所抽樣品必須為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隨機抽取12瓶(袋),樣品分成兩份,每份為6瓶(袋)。樣品確認無誤后,填寫產品抽樣單(見實施細則),一式3份。樣品包裝,并在包裝的相應開口處貼上封條。包裝好的樣品一份送檢驗機構檢驗,一樣留在企業(yè)作為備用樣;在抽樣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該企業(yè)或審查組將樣品安全送達指定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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