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服務號
食品伙伴網服務號
 
當前位置: 首頁 » 會展服務 » 會展須知
 

第18屆中國國際漁業(yè)博覽會參展規(guī)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3-05-07  來源:食品伙伴網
核心提示:中國國際漁業(yè)博覽會和中國國際水產養(yǎng)殖展覽會《參展規(guī)則》。

  中國國際漁業(yè)博覽會和中國國際水產養(yǎng)殖展覽會《參展規(guī)則》

  1.  參展申請人的接納

  下列機構負責接納符合本展會展出內容的企業(yè)提交的參展申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農業(yè)行業(yè)分會

  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20號樓8層

  電話:010-59194628 傳真:010-65918986

  北京雅圖海洋展覽有限公司(美國海洋展覽(中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南路58 號富頓中心A 座16 層

  電話:010 58672620 58672660傳真:010 58672600

  Sea Fare Expositions, Inc.

  Tel: +1 206 789 5741 Fax: +1 206 789 0504

  2.  參展指南

  《參展指南》是展會主辦者提供給參展申請人用以幫助和指導參加本展會的技術性文件,包括了有關參展事

  項的全部內容,參展申請人在閱讀《參展指南》后,將會對如何辦理參展手續(xù)和其它輔助事項有更詳盡的了

  解。

  3.  展位的取得、退展及收回

  3.1  展會主辦者在確認申請人參展資格后,將向參展申請人提供在線版本的《參展指南》。建議您詳細閱讀《參展指南》的

  各項內容,并按要求填寫所附的表格和預挑選您認為合適的展位,通過傳真的方式向展會主辦者遞交。

  3.2  展會主辦者或其指定的服務商在收到參展申請人遞交的《參展指南》中的有關表格后,將會及時與您取得聯(lián)

  系,并向您確認有關事項和通知交費事宜。

  3.3  展會主辦者在收到您匯付的全部參展費用后,將會及時與您確認展位,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您的展位號碼,這

  時您已經成為本展會的正式參展者。

  3.4  確認展位后原則上不再變動。如遇特殊情況,參展者提出合理變更要求,主辦者將會積極幫助進行協(xié)調。但

  根據(jù)當時的實際情況主辦者確實無力滿足您的意愿時,望能得到您的諒解。如果主辦者提出展位變動,需在

  參展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3.5  對于參展者的退展要求,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否則無效。參展者退展要求的書面文件應以傳真或郵寄的方式

  向主辦者遞交, 并與主辦者電話確認是否收到, 以免產生延誤.主辦者在受理退展要求時,按照下列情形分

  別處理:

  3.5.1退展要求在進館日前60 天(包含60 天)提出,主辦者將根據(jù)實際情況在退還不超過參展者曾交納的費

  用后,主辦者將不再接受參展者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賠償和其它要求,主辦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3.5.2退展要求距進館日期30-60 天,主辦者的退款數(shù)額為參展者曾交納費用的70%,退款后,主辦者將不

  再接受參展者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賠償和其它要求,主辦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3.5.3 退展要求距進館日期少于30 天,主辦者不予任何退款,并且主辦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3.6   開展后,參展者因任何原因(除主辦者責任外)不能參展,希望能及時通知展會主辦者,以便幫助您辦理善

  后事宜。但對于在展會開始后,即使參展者沒有使用所定的展位,其交付的費用不予退還。

  3.7   參展申請人在預挑選展位后,未能在進館日前30 日交足所有展位費,主辦者保留有收回展位的權力。

  4.   參展費用的支付

  4.1   展會主辦者是按照收到款的時間確認參展申請人費用的交付。參展申請人在匯付參展費用時,應考慮款項支

  付受銀行間轉帳所導致時間延誤的影響。

  4.2   參展申請人應展會主辦者的要求交付全部的參展費用,并在費用匯出后及時將匯款憑單樣本傳真至展會主辦

  機構,以便向其所在開戶銀行查詢。

  5.   參展者的保證

  5.1   參展申請人確保其作為主體參加展會和期間的各項活動,不得轉讓或代理第三方參展。

  5.2   參展者展出的所有物品、宣傳品或服務應遵守中國國家法律和符合相關的標準。

  5.3   參展者應確保其展品符合與之相關國家安全標準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不能在展出期間危及人身安全和對環(huán)境造成損害;

  并確 保其展出物不侵犯或不可能侵犯任何其它方與專利、商標、版權和知識產權相關的權益,不能標記有任何損害中華人民

  共和國利益的圖表和文字。

  5.4   參展者如違反上述保證(5.1, 5.2 和/或5.3 條款),展會主辦者有權終止其參展許可或廢除已發(fā)放的參展許可,參展

  者資格被取消后,應立即離開展地并撤走其展品(主辦者對其損失或索賠不負任何責任,參展者不能對主辦

  者的其它權利和補救造成不利,并且參展者要賠償給展會主辦者帶來的損失)。

  5.5   在參會期間所有參展者應嚴格遵守有關衛(wèi)生、消防、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違反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

  任。在展位布置方面,如果發(fā)現(xiàn)有不守規(guī)定及有火災隱患的情況,展會主辦者有權撤銷其全部不合規(guī)定的布

  置且費用由參展者負擔。

  6. 展館的使用

  6.1   展會主辦者為參展者發(fā)放參展許可證件,參展者憑許可證件可在展會主辦者限定時間內進出展場和進行展位

  布置,超時工作自行支付加班費用。

  6.2   參展者遵守展會主辦者和展覽場館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包括展區(qū)交通、衛(wèi)生、消防、安全和環(huán)保規(guī)定),以維護

  參與者的共同利益和創(chuàng)造良好的展覽環(huán)境。 (關于這一點,以展覽館的場地使用規(guī)定為準,同時展館的管理

  人員和展會主辦者的口頭提示同樣生效)。

  6.3   參展者對使用展館設施和服務方面的特殊要求,建議您事先與展會主辦者或展館管理部門取得聯(lián)系,并取得

  他們的同意和獲得幫助。

  6.4   任何參展者不得干擾其他參展者的展覽或者阻礙公共通道的使用。參展者的所有展示、宣傳和推廣活動應限

  于自己的展位內。主辦者有權阻止一切不符合規(guī)定的布展和展示活動,有權制止有礙展會的行為。

  7.  展臺裝修和展品進出展館

  7.1   展會主辦者為方便參展者進行展位裝修,特指定專業(yè)的展覽裝修工程服務公司,協(xié)助參展者進行展位設計和

  施工。

  7.2   參展者如自行對其所定展位進行裝修或委托非展會主辦者指定的裝修工程服務公司,請事先到展會主辦指定

  機構或展館管理部門辦理施工手續(xù),經確認裝修設計和施工方案符合展館規(guī)定及安全和消防標準后, 方可入

  館施工。

  7.3   對大件參展物品的進場,請務必在有關表格中注明,并按照展會主辦者通知的時間運抵展場,以免影響其他

  展商的展位布置。對于未按約定時間到場,并對其它參展商的展位布置造成不利的情況下,參展者應服從展

  會主辦者的調整安排。

  7.4   參展商的所有布展工作要在開展前二小時完成。在展覽會結束前任何參展者都不得自行撤展,參展商同意嚴

  格遵守展覽主辦者規(guī)定的布展和撤展時間。

  8.   展會會刊

  展會主辦者有權印發(fā)會刊或委托他人印發(fā)。展會會刊登錄申請表在《參展指南》中,請按要求提供簡潔和真

  實的文字資料,并由參展者對其提供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9.   展會的變更和取消

  9.1   緊急情況:如果因火災、風暴、戰(zhàn)爭、地震、疫病、恐怖事件、強制指令規(guī)定、罷工、人員傷亡、自然災害

  以及非展會主辦者所能控制的其它事實的原因,導致原定展位、場館無法供展會使用,參展者和展會主辦者

  雙方同意屬于發(fā)生緊急情況。

  9.2    發(fā)生9.1 定義的緊急情況下,參展者授權展會主辦者取消或推延展會、改變場館或展覽地點。在改變場館

  的情況下,參展者授權展會主辦者調整合理的替代位置,同意使用該展位并繼續(xù)遵守既定的各項展會規(guī)定。

  9.3    在9.1 定義的緊急情況下,導致展會取消,展會主辦者不承擔經濟損失。

  9.4    除9.1 定義緊急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展會不能如期舉行,展會主辦者將會及時通告參展者。如果參展者

  提出退展要求,主辦者以參展者已交納的金額為上限辦理退款,并主辦者不負賠償和其它任何責任。

  10.  參展許可及非轉讓性

  10.1   展會主辦者限定的參展許可僅對其直接接納的參展者有效,未經展會主辦者同意不可轉讓。參展者也不得

  向任何其它方全部或部分轉授參展許可。

  10.2   未經展會主辦者同意,參展者不應指定或再次轉讓展位或展位的任何部位(包括展會主辦者給予的便利)

  給另外一方。

  10.3   展會主辦者對未經其同意的一切轉讓不予以承認并保留有采取相應措施權力,對由此給參展者帶來的不利,

  主辦者不負任何責任。

  10.4   參展者在展位費足額交付的前提下,其代表將在開展前或者開展時獲得不可轉讓的身份牌(參展許可證件)。

  展會主辦者有權拒絕給予其認定的與展會不符的人員通行許可或者身份牌(參展許可證件)。

  11. 保險和責任

  11.1    對于涉及參展物品的財物毀損、公共責任和人身傷亡等各項保險,由參展者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手續(xù),主辦者不承擔任何風險。

  11.2    參展者對因自己的任何過失負責,如果其過失引起展會組織方損失,參展商應予賠償。

  11.3    參展者明確同意展會主辦者不對其因參加展會而發(fā)生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品的損壞、丟失承擔任何經濟賠

  償和補償責任。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判定展會主辦者過錯或者過失大于參展者的,構成爭議損害的直

  接原因,應承擔責任。

  11.4    參展者對于所有因展位布置、移動、運輸、裝卸、保持和使用過程中而引起的人身傷害和物品方面的損失

  和損毀、政府收費或者罰款等負全責,并保證展會主辦者不因此受到損害,除非這種損害完全是因為展會

  主辦者過失造成的。

  12.   展品的丟失

  12.1    參展者應對其展品保管負責,展會主辦者對參展者物品在展覽過程中造成的任何丟失不負責任。但主辦者

  在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可以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參展者辦理有關保險理賠手續(xù)。

  12.2    對于在展期閉館時間內發(fā)生的人為偷盜丟失和人為有意損壞,展會主辦者將協(xié)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13.    展會主辦者責任限度

  13.1    對于確由因9.1 定義的緊急情況以外的原因,造成參展者的不利, 主辦者將從參展者已經交納的費用中

  退還相應的數(shù)額作為唯一補償方式. 但退款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參展者已經交納的費用額。

  13.2    為本展會提供服務的展覽場地提供商、展覽裝修工程公司、展品運輸公司和旅游服務機構都是獨立的服務

  商,因與他們相關的責任所導致對參展者不利,展會主辦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 會展服務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推薦會展服務
點擊排行
 


購物車(0)    站內信(0)     新對話(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