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dy 是group of people working or acting as a unit 集體; 團體; 群體: a body of troops, supporters, people, etc 一支部隊、 一群支持者、 一批人等 ,
organ:“機構”,指致力于執(zhí)行特定功能的機關或代理處:
例如:The FBI is an organ of the Justice Department. 聯(lián)邦調查局是司法部的一個機關。
agency:“機構”,指一國政府內或國際機構管轄下的行政部門。另指經銷; 代辦; 代理; 經銷處; 代理處。
authority:“權力機構”,指一個被授予權力的機構,特別是政府或政府官員。
例如:land titles issued by the civil authority. 民政機關簽發(fā)的土地所有權狀。
station 是指“所” 例如 警察局 police station
bureau是指局,辦事處,分社。
department是(政府、 企業(yè)、 商店、 大學等的)部, 司, 局, 處, 科, 部門, 系。
division 科
association一般是指松散的聯(lián)盟
union一般是組織比較嚴密的聯(lián)合機構
commission 是指公務員敘用委員會(遴選公務員的機構),
institute/institution一般是指公共團體或機構以及一些研究性的組織,強調的是公益性和社會性
而且很多時候都是混用的。
institute:“學院、教育機構“,特別是為了指導傳授技術科目而設立的。是實意范圍相對小的明確的名詞。institution是一個較抽象的名詞.用途更為廣泛。
institution這個詞的詞根institute是從拉丁語institǚt-um和instituěre而來的。
作為一個名詞,institute含有purpose,design,established等意。
當institute變?yōu)橐粋抽象名詞 institution之后,其基本含義有:“the giving of form or order to a thing;orderly arrangement; regulation; 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 system; constitution; 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 or other element in the political or social life of a regulative principle or convention subservient to the needs of an organized community or the general ends of civilization”等義。
正因為 insitution一詞有著如此寬廣、模糊且非常抽象的種種含義,從15世紀以來,西方學者往往把習慣(usage)、習俗(custom)、慣例(convention)、傳統(tǒng)(tradition)、社會規(guī)范(norm)等等都包含在instituions這個詞中。例如,韋伯(Weber,1978)在其巨著《經濟與社會》中,就曾使用過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legal institutions兩分法。由此看來,韋伯顯然是把慣例視作為一種institution的。諾思也在一個較寬泛的含義上使用insitutions一詞。
既然英文institutions有如此寬廣、模糊和復雜的含義0.4,用現(xiàn)代漢語中的“大制度”(即“社會制度”含義的“制度”)來對譯它顯然是不合適的。而現(xiàn)代漢語中的狹義的“制度”(即一個組織、團體或社群中為大家所制訂出來并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和行動準則含義的“(。┲贫”)又涵蓋不了英文institution一詞如此寬廣的含義。因此,我們不得不尋找其他的中文詞來對譯它。
這里應當指出,如果說現(xiàn)代漢語中的“制度”一詞不能完全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寬廣的含義的話,古代漢語中的“制度”含義卻好像恰恰與之相對應。按照《漢語大詞典》的考究,在古漢語中,“制度”一詞意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律、禮俗、規(guī)定以及立法等等。如在《易·節(jié)》中就有“天地節(jié),而四時成,節(jié)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之說。宋朝王安石在《取才》中也曾說:“所謂諸生者,不獨取訓習句讀而已,也必習典禮,明制度。”《漢書·嚴安傳》中亦有言:“臣愿為制度以防其淫。”從上引論述中,可以看出,古漢語中的“制度”一詞,不僅涵蓋韋伯所說的“legal institutions”和哈耶克所說的社會的“規(guī)則系統(tǒng)”,并且其中的“禮俗”的含義顯然又能涵蓋英文中的practice, usage, custom 和convention等等如哈耶克所說作為種種事態(tài)(state of affairs)的“秩序”。然而,這里的問題是,我們生活在“意識形態(tài)化”的現(xiàn)代社會中,是不能在古漢語的意義上來使用“制度”一詞的。因此,盡管古漢語中“制度”的原義近同于英文中的institution,我們卻不能以此作為把英文的institution翻譯為中文的“制度”的根據(jù)。
以上我們只是考究了英文institution一詞的一重含義。除了這一基本含義外,這個英文詞還有其他多重含義。這個詞另一個常見的含義就是組織機構。譬如,一所大學、一個研究所、一家醫(yī)院、一個教會,甚至一個國家機關和市政委員會均可以被稱為一個institution。從這種含義上來說,institution是指一種有形有體、有建筑物和設備,并有人在其中活動且這些人遵守著某些活動規(guī)則和行動程序的組織機構。
除了我們上面所考究的兩重含義外(許多經濟學家如美國經濟學家康芒斯(Commons,1934)就區(qū)分不開上述這兩種含義的institution),institution在英語國家的使用中還有其他多種多樣的含義。例如,如果一家企業(yè)在金融市場上上市,而另一家銀行、財團或信托公司購買了這家企業(yè)的股票,那么,這一銀行、財團或信托公司就被稱為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法人投資者”。這里,institution顯然就是意指“法人”。除此之外,institution在英文中還被常常用來指某個人或某些人的職位。譬如,在克林頓(Clinton)的性丑聞被炒得沸沸揚揚期間,美國媒體就經常使用“the institution of presidency”一詞。這里的institution顯然就是指總統(tǒng)職位。另外,據(jù)美國經濟學家Daniel。
在對英文的institution一詞作了上述繁復的語義考察之后,我們似乎又應該回到維特根斯坦的語言哲學那里去了。略有些當代西方哲學知識的人都會知道,在維特根斯坦的晚期哲學階段,他徹底推翻了自己早期邏輯哲學中的精美的奧古斯。ˋugustine)式的圖式論(即語言中每一個詞(概念)都標示著現(xiàn)實中的一種對象(性),因而二者有著—一對應關系),從而把語言視作為一種“游戲”(即gain)。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1967,§ 43)有一句名言:“一個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用法。”把維特根斯坦的這句話說白了就是,與其我們繁復迂回地去考究一個詞(概念)的含義,還不如去看人民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使用這個詞的。具體到institution這個英文詞本身來說,我們與其去苦思冥想地領悟和揣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級的經濟學家們是如何界定這個詞的,還不如去看講英語的國家里的人民大眾是如何使用這個詞的。0.6談到這里,使我們想到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當于中文的小《新華字典》)對institution這個詞的界說:“an established law,custom,usage,practice,organization”(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知道,這個定義實際上取之多卷本《牛津大辭典》中的一意)。這個解釋最簡單,卻一下子道 出了這個英文詞的最基本含義。如果我們把這一定義拆解開來,并從后面的構成詞往前看,也許更能體悟出這一“大眾使用法”之界說的精妙。在這一界說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顯然是指上面所說的institution的第二種含義,即組織機構的意思。依次往前,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一種行事方式(practice)、一種習慣(usage——請注意這里不是指英文中作為一種人們行事的心理定勢的“習慣”,即habit)、一種習俗(custom)、一種法律(law)即“(。┲贫”。然而,這里的問題是,即使單從這一“大眾使用法”來看,用中文的“制度”一詞來對譯institution也是不合適的。因為,如果說,中文的“制度”能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法律層面的含義的話,它卻囊括不了其practice usage和custom等含義。因為,人們社會活動與交往中的種種行事方式、習慣和習俗等只是一種事態(tài)、一種情形,或者按哈耶克的術語來說是一種“自發(fā)社會秩序”,但并不是一種業(yè)已確立、建立或制定出來的“辦事規(guī)程和行動準則”(即中文的狹義的“制度”)。但是,如果我們現(xiàn)在使用“制序”這個詞,就可以較好地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的多種含義。“制序”一詞中的“制”,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建制”、“制度”和“規(guī)制”等多重含義,而其中的“序”又可以理解為“秩序”,從而把英文institution一詞中所包含的practice, usage, custom,convention等多重含義囊括其中。這是筆者主張用“制序”一詞來對譯英文institution一詞的主要理由。因為,用“制序”來對譯英文的institution,一方面可以使我們避免常常發(fā)生的它與現(xiàn)代中文意識形態(tài)化的“社會制度”一詞中的“大制度”(regime)“剪不斷,理還亂”式的混淆,另一方面又能較好地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多重且寬泛的含義。
organ:“機構”,指致力于執(zhí)行特定功能的機關或代理處:
例如:The FBI is an organ of the Justice Department. 聯(lián)邦調查局是司法部的一個機關。
agency:“機構”,指一國政府內或國際機構管轄下的行政部門。另指經銷; 代辦; 代理; 經銷處; 代理處。
authority:“權力機構”,指一個被授予權力的機構,特別是政府或政府官員。
例如:land titles issued by the civil authority. 民政機關簽發(fā)的土地所有權狀。
station 是指“所” 例如 警察局 police station
bureau是指局,辦事處,分社。
department是(政府、 企業(yè)、 商店、 大學等的)部, 司, 局, 處, 科, 部門, 系。
division 科
association一般是指松散的聯(lián)盟
union一般是組織比較嚴密的聯(lián)合機構
commission 是指公務員敘用委員會(遴選公務員的機構),
institute/institution一般是指公共團體或機構以及一些研究性的組織,強調的是公益性和社會性
而且很多時候都是混用的。
institute:“學院、教育機構“,特別是為了指導傳授技術科目而設立的。是實意范圍相對小的明確的名詞。institution是一個較抽象的名詞.用途更為廣泛。
institution這個詞的詞根institute是從拉丁語institǚt-um和instituěre而來的。
作為一個名詞,institute含有purpose,design,established等意。
當institute變?yōu)橐粋抽象名詞 institution之后,其基本含義有:“the giving of form or order to a thing;orderly arrangement; regulation; 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 system; constitution; 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 or other element in the political or social life of a regulative principle or convention subservient to the needs of an organized community or the general ends of civilization”等義。
正因為 insitution一詞有著如此寬廣、模糊且非常抽象的種種含義,從15世紀以來,西方學者往往把習慣(usage)、習俗(custom)、慣例(convention)、傳統(tǒng)(tradition)、社會規(guī)范(norm)等等都包含在instituions這個詞中。例如,韋伯(Weber,1978)在其巨著《經濟與社會》中,就曾使用過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legal institutions兩分法。由此看來,韋伯顯然是把慣例視作為一種institution的。諾思也在一個較寬泛的含義上使用insitutions一詞。
既然英文institutions有如此寬廣、模糊和復雜的含義0.4,用現(xiàn)代漢語中的“大制度”(即“社會制度”含義的“制度”)來對譯它顯然是不合適的。而現(xiàn)代漢語中的狹義的“制度”(即一個組織、團體或社群中為大家所制訂出來并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和行動準則含義的“(。┲贫”)又涵蓋不了英文institution一詞如此寬廣的含義。因此,我們不得不尋找其他的中文詞來對譯它。
這里應當指出,如果說現(xiàn)代漢語中的“制度”一詞不能完全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寬廣的含義的話,古代漢語中的“制度”含義卻好像恰恰與之相對應。按照《漢語大詞典》的考究,在古漢語中,“制度”一詞意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律、禮俗、規(guī)定以及立法等等。如在《易·節(jié)》中就有“天地節(jié),而四時成,節(jié)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之說。宋朝王安石在《取才》中也曾說:“所謂諸生者,不獨取訓習句讀而已,也必習典禮,明制度。”《漢書·嚴安傳》中亦有言:“臣愿為制度以防其淫。”從上引論述中,可以看出,古漢語中的“制度”一詞,不僅涵蓋韋伯所說的“legal institutions”和哈耶克所說的社會的“規(guī)則系統(tǒng)”,并且其中的“禮俗”的含義顯然又能涵蓋英文中的practice, usage, custom 和convention等等如哈耶克所說作為種種事態(tài)(state of affairs)的“秩序”。然而,這里的問題是,我們生活在“意識形態(tài)化”的現(xiàn)代社會中,是不能在古漢語的意義上來使用“制度”一詞的。因此,盡管古漢語中“制度”的原義近同于英文中的institution,我們卻不能以此作為把英文的institution翻譯為中文的“制度”的根據(jù)。
以上我們只是考究了英文institution一詞的一重含義。除了這一基本含義外,這個英文詞還有其他多重含義。這個詞另一個常見的含義就是組織機構。譬如,一所大學、一個研究所、一家醫(yī)院、一個教會,甚至一個國家機關和市政委員會均可以被稱為一個institution。從這種含義上來說,institution是指一種有形有體、有建筑物和設備,并有人在其中活動且這些人遵守著某些活動規(guī)則和行動程序的組織機構。
除了我們上面所考究的兩重含義外(許多經濟學家如美國經濟學家康芒斯(Commons,1934)就區(qū)分不開上述這兩種含義的institution),institution在英語國家的使用中還有其他多種多樣的含義。例如,如果一家企業(yè)在金融市場上上市,而另一家銀行、財團或信托公司購買了這家企業(yè)的股票,那么,這一銀行、財團或信托公司就被稱為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法人投資者”。這里,institution顯然就是意指“法人”。除此之外,institution在英文中還被常常用來指某個人或某些人的職位。譬如,在克林頓(Clinton)的性丑聞被炒得沸沸揚揚期間,美國媒體就經常使用“the institution of presidency”一詞。這里的institution顯然就是指總統(tǒng)職位。另外,據(jù)美國經濟學家Daniel。
在對英文的institution一詞作了上述繁復的語義考察之后,我們似乎又應該回到維特根斯坦的語言哲學那里去了。略有些當代西方哲學知識的人都會知道,在維特根斯坦的晚期哲學階段,他徹底推翻了自己早期邏輯哲學中的精美的奧古斯。ˋugustine)式的圖式論(即語言中每一個詞(概念)都標示著現(xiàn)實中的一種對象(性),因而二者有著—一對應關系),從而把語言視作為一種“游戲”(即gain)。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1967,§ 43)有一句名言:“一個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用法。”把維特根斯坦的這句話說白了就是,與其我們繁復迂回地去考究一個詞(概念)的含義,還不如去看人民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使用這個詞的。具體到institution這個英文詞本身來說,我們與其去苦思冥想地領悟和揣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級的經濟學家們是如何界定這個詞的,還不如去看講英語的國家里的人民大眾是如何使用這個詞的。0.6談到這里,使我們想到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當于中文的小《新華字典》)對institution這個詞的界說:“an established law,custom,usage,practice,organization”(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知道,這個定義實際上取之多卷本《牛津大辭典》中的一意)。這個解釋最簡單,卻一下子道 出了這個英文詞的最基本含義。如果我們把這一定義拆解開來,并從后面的構成詞往前看,也許更能體悟出這一“大眾使用法”之界說的精妙。在這一界說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顯然是指上面所說的institution的第二種含義,即組織機構的意思。依次往前,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一種行事方式(practice)、一種習慣(usage——請注意這里不是指英文中作為一種人們行事的心理定勢的“習慣”,即habit)、一種習俗(custom)、一種法律(law)即“(。┲贫”。然而,這里的問題是,即使單從這一“大眾使用法”來看,用中文的“制度”一詞來對譯institution也是不合適的。因為,如果說,中文的“制度”能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法律層面的含義的話,它卻囊括不了其practice usage和custom等含義。因為,人們社會活動與交往中的種種行事方式、習慣和習俗等只是一種事態(tài)、一種情形,或者按哈耶克的術語來說是一種“自發(fā)社會秩序”,但并不是一種業(yè)已確立、建立或制定出來的“辦事規(guī)程和行動準則”(即中文的狹義的“制度”)。但是,如果我們現(xiàn)在使用“制序”這個詞,就可以較好地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的多種含義。“制序”一詞中的“制”,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建制”、“制度”和“規(guī)制”等多重含義,而其中的“序”又可以理解為“秩序”,從而把英文institution一詞中所包含的practice, usage, custom,convention等多重含義囊括其中。這是筆者主張用“制序”一詞來對譯英文institution一詞的主要理由。因為,用“制序”來對譯英文的institution,一方面可以使我們避免常常發(fā)生的它與現(xiàn)代中文意識形態(tài)化的“社會制度”一詞中的“大制度”(regime)“剪不斷,理還亂”式的混淆,另一方面又能較好地涵蓋英文institution一詞多重且寬泛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