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文生:“administration”的三大翻譯之爭*
屈文生
摘 要:“administration”是一個用法極廣、含義豐富的詞匯,通常被翻譯為“政府”、“管理”、“行政”等意思。本文主要圍繞“administration”與“government”、“management”、“executive”等三詞的翻譯沖突,并較詳細地探討了它們之間的語義及語用區(qū)別。
關(guān)鍵詞:政府;管理;行政;翻譯沖突
[中圖分類號]H31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2831(2008)10-0115-5
Abstract: “Administration” is a widely used term with various meanings, and its Chinese translations include “Zhengfu”, “Guanli”, and “Xingzheng.”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translation conflicts or clashes of the term “administration” with “government”, “management”, and “executive”, and it also analyzes semantic and pragmatic differences among these words.
Key word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translation conflicts
*本文系2007年上海市優(yōu)秀青年教師科研專項基金資助,項目批準號:hzf-07019。
1.“administration”與“executive”的翻譯之爭
在中文里,我們常將“administration”與“executive”都譯為“行政”,有不少學者認為它們表示同一個意思。例如,胡兆云說,在英語(尤其是美國英語中),用來表述“行政分支、行政機構(gòu)、行政部門”的詞除了“executive branch”和“executive department”等之外,另一個常用的詞就是“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 與“executive branch”和“executive department”指的基本上是同一個機構(gòu)。從語義學角度看,“行政分支”的義層地位就是“administration”的義層地位,二者的義層地位完全相等(胡兆云,2006:41)。
但是,“administration”與“executive”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有人認為,“executive power”是“執(zhí)法權(quán)”而不是“行政權(quán)”(administrative power)(閆海,2004:217)。景躍進先生的看法是,“administration”與“the executive”都翻譯為“行政”,但是,“the executive”是“三權(quán)分立”中的“行政”;而“administration”是來源于“政治與行政二分法①”中的“行政”,它與“政治”(politics)相對應(yīng)(景躍進,2003:70)。也就是說,與“the executive”并列的是“the legislative”、“the judicial”;而與“administration”相對應(yīng)的是“政治”(politics)。
因此,“administration”與“executive”雖然都翻譯為“行政”,然二者的內(nèi)涵實不相同。筆者贊同景躍進先生的看法:“三權(quán)分立”中的行政是大行政(邏輯上既包括狹義的政府概念,也包括官僚制),但是它對行政部門的角色認定卻是消極的。“政治與行政”二分法中的行政是小行政(不包括狹義的政府概念,局限于官僚制),但是它對行政的角色認定卻要積極得多(景躍進,2003:72)。
2.“administration”與“government”的翻譯之爭
在《新英漢詞典》②等權(quán)威的工具書中,“government”與“administration”二詞的中文翻譯項下均有“政府”的譯法。例如1985 年版第542頁“government”的第一個義項是“政府”;第15頁對“administration”的一個解釋是“行政;行政機關(guān),局(或署、處等);另一個解釋是“[A- ] (總統(tǒng)制國家的) 政府”。2000年世紀版的《新英漢詞典》第17頁對“administration”的一個解釋是“行政;行政機關(guān);管理部門;政府;[the A- ]美國政府”。近年來,一些媒體報道和學說著作或譯作中也頻頻出現(xiàn)諸如“Bush Administration”(布什政府)、“Clinton Administration”(克林頓政府)、“Reagan Administration”(里根政府)等中英文表達。
由于這里的“administration”與“government”均翻譯為中文“政府”,這導致了人們在使用過程中的概念模糊,因此這一現(xiàn)象引來了不少學者的議論。其中,有代表性的論文按時間先后順序有:中國現(xiàn)代國際關(guān)系研究所席來旺教授的《美國“政府”與“行政當局”辨析》(2002:72-76)、福建工程學院劉應(yīng)德老師的《Government與政府》(2004:41-43)、國際關(guān)系學院王文華老師的《美國“總統(tǒng)”的“政府”——一個語用學的分析》(2006:46-50)、廈門大學胡兆云教授的《Administration與Government文化語義辨析及其翻譯》(2006:40-43)等等。
以上幾位教授、學者或從政治學、或從法學、或從語言學等視角對上述兩詞的漢譯展開了論述,他們幾乎一致向當前流行于媒體報道、學說著述及翻譯作品中的“administration”之中文譯法“政府”開炮。這就是本文筆者所論的“administration”與“government”的翻譯之爭。不過,令人遺憾的是,這場發(fā)生在理論界與實務(wù)界的“翻譯之爭”似乎并未引起出版界太多的回應(yīng)與注意。
在以上提及的論文中,很多作者的論述確屬真知灼見,筆者十分贊同,但也有一些觀點或說理過程(例如《Government與政府》一文),筆者則不敢茍同。筆者能夠認同及需要補充的主要觀點歸納如下:
其一,“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涵義偏重不同?陀^地講,二者之間顯然存有某種“剪不斷,理還亂”的關(guān)聯(lián)。但“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是兩個不同的英語單詞,前者的主要涵義偏重于完整意義上的“政府”,而后者的主要涵義卻偏重于“行政當局”。“行政當局”是“政府中最為明顯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行動中的政府(government in action),它代表政府中行政的、實施的、最顯著的一邊。”(Osborne, 2002:55)
其二:“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語義范圍不同。“government”與“administration”之間存在著某種“上下義關(guān)系”(hyponymy)③。“government”包括“立法分支”(the legislative)、“司法分支”(the judicial)以及這里的“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相當于the executive,行政分支)。因而“government”是“administration”的上義詞,而“administration”則是“government”的下義詞。
其三,理論上“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對等漢譯應(yīng)有不同。“government”應(yīng)譯為“政府”,“administration”應(yīng)譯為“行政當局”。但實際上,“約定俗成④”已然是翻譯人名、地名、術(shù)語時的一個原則,再者,由于在國際交往中,往往把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guān)通稱為一國的政府(《中國大百科全書》,1984:749),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也常被譯為“administration”。
其四,“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在英美兩國的用法不同。一般而言,在美國這一總統(tǒng)制國家,“administration”指的是某一特定總(或州長,市長,當?shù)匦姓啄X)領(lǐng)導下的“行政分支”(executive branch),例如前文所述的“Bush Administration”。但是,在英國這一君主立憲制國家,大多數(shù)情形下人們不會使用諸如“Blair Administration”或今日的“Brown Administration”等字眼,他們主要使用的是“Blair Government”或今日的“Brown Government”這樣的表達。
而對于《Government與政府》一文中的幾個觀點,筆者現(xiàn)提出商榷意見,以期求教于大家。
第一,劉先生通過舉例論證的方法,得出結(jié)論:“government”不應(yīng)翻譯為“政府”,而應(yīng)翻譯為“國家機關(guān)或國家機構(gòu)”。但筆者不能茍同其觀點。
劉先生指出《英漢大詞典》中的例句“The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o pass the bill.”翻譯為“政府已決定通過該法案”(陸谷孫,1993:750)有誤。他說:“這就讓人不禁要問‘政府有權(quán)通過法案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因為不論是中國的政府還是美國或英國的政府都無權(quán)通過‘法案’。理由很簡單,‘政府’不是‘國家立法機關(guān)’。”
在劉先生看來,一國的“立法權(quán)”似乎只且僅屬于“立法機關(guān)”,這是不正確的。以中國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wù)委員會是最高國家權(quán)力機關(guān),行使國家立法權(quán),這一點不假。但是,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外,國務(wù)院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此外,根據(jù)憲法和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國務(wù)院部、委員會可以制定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所在地的市和國務(wù)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規(guī)章(公丕祥,2002:315)。再以英國為例,議會雖然是英國的立法機關(guān),但這并不意味著議會能夠制定全部的法律規(guī)則,而常常是由議會授權(quán)行政機關(guān)制定各種行政管理法規(guī),這就是“委任立法”(何勤華,1999:137)。這是因為英國雖然奉行“三權(quán)分立”的原則,在體制上也是由議會行使立法權(quán),政府行使行政權(quán),法院行使司法權(quán)。但是,一般認為,英國的分權(quán)制度并不十分嚴格,尤其是立法與行政兩種權(quán)力的界限不甚明了,因此,(狹義的)政府在立法方面的權(quán)限是比較多的,政府對于議會立法的參與、滲透和控制也比較明顯。此外,即便在“三權(quán)分立”特征明顯的美國,立法權(quán)也絕非僅屬國會獨有,因為這里也存在大量的“委托立法”。我們知道,在美國的歷史上,1929到1933年,美國曾經(jīng)歷了一場空前的經(jīng)濟危機,為振興危機后的美國經(jīng)濟,羅斯福政府實施了“新政”,制定并頒布過一系列行政法規(guī)。劉先生斷然說,“不論是中國的政府還是美國或英國的政府都無權(quán)通過‘法案’”,顯然是武斷的,不完全正確的,因為在事實上,無論是中國的政府還是美國或英國的政府都有權(quán)通過‘法案’”。
這里還要說明的是,根據(jù)權(quán)威的工具書《布萊克法律字典》,“bill”的法律意思有二:其一,“a legislative proposal offered for debate before its enactment”,它可以翻譯為“法律議案”,也就是指“一項在得到頒布前被提交至立法機關(guān)進行討論的立法建議”。它可以由立法機構(gòu)的人員提出;也可以由(狹義的)政府提出,也就是“government bill”(政府議案)。其二,“an enacted statute”,可以翻譯為“法案”,指“已得到頒布的制定法”,例如“the GI Bill”(退伍軍人權(quán)利法案)。因此,“the bill”并沒有暗含一定須有“立法機關(guān)”制定的意思;換言之,政府是可以制定并通過“法案”的。
第二,劉先生認為,漢語中的“政府”一詞僅相當于“administration”的內(nèi)涵和外延。漢語中“政府”的上位概念“國家機關(guān)”或“國家機構(gòu)”才相當于美國“government”的內(nèi)涵和外延。對于這樣的結(jié)論,筆者也不能完全贊同。
事實上,漢語“政府”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政府”僅指“國家權(quán)力機關(guān)的執(zhí)行機關(guān),即國家行政機關(guān),例如我國的國務(wù)院(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1996:1477)。” 廣義的“政府”卻“泛指國家政權(quán)機關(guān)總體或國家機構(gòu)(《中國大百科全書》,1984:749)。而英語中的“government”一詞,根據(jù)兩大權(quán)威工具書《布萊克法律字典》和《元照英美法字典》,它是指“行使政權(quán)(political authority)的組織,即體現(xiàn)主權(quán)的機器。在此意義上,該詞用來總稱一個國家的政府組織,而不問其職能或級別,也不問其所處理的事務(wù)(Garner,1999:703;薛波,2003:607)。”這一解釋恰說明了將“government”翻譯為“政府”并無不妥,因為它完全可以表示廣義的“政府”(即“一個國家的政府組織”或“國家機關(guān)”或“國家機構(gòu)”)。
很明顯,在劉先生看來,只有將《英漢大詞典》中該例句中文譯文中的“政府”改譯為“國家機關(guān)”或“國家機構(gòu)”才合適,但實際上,并無這個必要。
此外,在美國的法律語境下,首字母大寫的“Government”還常常表示“聯(lián)邦刑事案件中的起訴機關(guān)”(the prosecuting authority in a federal criminal case)(Clapp, 2000:205)。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在公訴書上寫明的是“United States v. So-and-So”(“美國訴某某某案”),但是在法庭上或法院文書中,“起訴機關(guān)”常被稱為“the Government”,例如:The Government argues that the search was reasonable.(起訴機關(guān)稱該搜查屬于合理搜查。)最后,government還有“政體”的意思,例如“monarchical government”是“君主制政體”,“parliamentary government”是“議會制政體”的意思。
綜上,劉先生所說的漢語中的“政府”僅是“(狹義的)政府”。當“政府”作狹義解釋使用時,它的確相當于英文“administration”。但劉先生簡單地說“漢語‘政府’一詞僅相當于‘administration’的內(nèi)涵和外延。漢語中的‘政府’的上位概念‘國家機關(guān)’或‘國家機構(gòu)’才相當于美國‘government’的內(nèi)涵和外延”這一判斷不完全正確。
本文認為,“government”既可翻譯為“(狹義的)政府”,也可翻譯為“(廣義的)政府”。(the) Administration主要表示的是“政府”項下的“行政分支”,可以翻譯為“行政當局”或“行政政府”⑤,甚至也可以約定俗成翻譯為狹義的“政府”。
3.“administration”與“management”的翻譯之爭
在行政學和管理學界,“administration”一詞的翻譯曾在20世紀末在中國引起了不小的爭論(張帆,2007:2-3),一些學者堅持將“administration”譯為“行政(學)”,比如“public administration”一直以來在我國都被翻譯為“公共行政(學)”。但是本世紀初,我國剛剛啟動的MPA,即“公共管理專業(yè)碩士學位”(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卻將“Administration”譯成了“管理”。(由此轉(zhuǎn)變成了一個“MPA”還是“MPM”的翻譯問題之爭。)這種翻譯上的轉(zhuǎn)變,以及對這種轉(zhuǎn)變的解釋,由于卷入了同期“公共行政學”與“公共管理學”的學科設(shè)置之爭而變得相當復雜。
在“公共管理”(新詞匯)與“公共行政”(傳統(tǒng)詞匯)的爭論爆發(fā)前,后者的研究對象限定于政府,但是到現(xiàn)在,前者的研究對象早已突破政府部門,而且不少學者認為“公共管理”已經(jīng)越來越多地替代“公共行政”。有人認為“administration”與“management”之間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政是高層次的管理,而管理是低層次的行政(張帆,2007:237)。”筆者贊同美國學者肯尼思•J•皮克(Kenneth J. Peak)的看法,即“行政(Administration)既包括管理(management)也包括監(jiān)督(supervision)(Peak, 1998: 3)。”因此,與“管理”相對的“行政”應(yīng)是指日常和例行的行政管理,類似于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所說的“官僚制⑥”(bureaucracy,也翻譯為“科層制”)。
4. 其它
通常認為,首字母小寫的“administration”與首字母大寫的“Administration”并不相同,它們的主要差別在于:首字母大寫的“Administration”常表示“行政學”;首字母小寫的“administration”則常表示“行政”(張帆,2007:104)。美國喬治亞大學的侯一麟教授也認為小寫的“public administration”與大寫的“Public Administration”有區(qū)別,前者指“公共管理實踐”,后者則指“公共管理學科”⑦。當然,如前文所述,首字母大寫的“Administration”還常表示“(總統(tǒng)制國家特別是美國的)行政當局”。
“administration”還有其它的含義,如在法律領(lǐng)域內(nèi),“遺產(chǎn)管理”的對等翻譯是“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on death”、“破產(chǎn)接管”的對等翻譯是“administrative receivership”;在醫(yī)藥領(lǐng)域,“給藥途徑”的對等翻譯是“route of administration”;在高等學校,“教務(wù)處”的恰當翻譯是“academic administration”,表示“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各教學單位的組織機構(gòu)”(a branch of an academic institu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institution)。
法律翻譯工作者在翻譯中可能會遇到如“某某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筆者認為不應(yīng)譯作“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City (Prefecture) /County x”,而應(yīng)譯為“x City (Prefecture) / County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因為“Administration”一詞本身便有“executive branch of a government”的意思,即“行政機關(guān)、局(署)等”。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F(xiàn)ood & Drug Administration,就是“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再如,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就是“海關(guān)總署”(屈文生,2002:38)。
①凡是讀過一些行政學著作的人都知道,持“政治與行政兩分法”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國學者F. J. 古德諾(Goodnow)。古德諾所著的《政治與行政》(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一書,既是早期行政學的經(jīng)典名著,也是政治與行政兩分法觀點的代表作。但準確地說,“政治與行政”二分理論是由德國政治學家布隆赤里最早提出,后經(jīng)美國總統(tǒng)威爾遜(Woodow Wilson)在《行政學研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中的引介和古德諾的系統(tǒng)論證后最終形成的。
②先后有有1975,1976年《新英漢字典》,1985年《新英漢字典》(增補本)和2000年《新英漢字典》(世紀版)。
③所謂上下義關(guān)系,是“指個體詞項與一般詞項間的語義關(guān)系,即個體詞項被包括在一般詞項之內(nèi)”。例如,“花”是“玫瑰”的上義詞(hypernym),“玫瑰”是“花”的一個下義詞(hyponym);被包括在同一個上義詞項內(nèi)的詞項稱作同下義詞(co-hyponyms),如被包括在上義詞“花”之內(nèi)的“玫瑰、牡丹、水仙、臘梅”等是同下義詞。參見胡兆云文第40-41頁。
④所謂“約定俗成”原則,是指譯者在翻譯人名、地名時,要遵循習慣譯法、專名通譯的原則。
⑤廈門大學的胡兆云教授認為應(yīng)當將administration翻譯為“行府”,即“行政政府”的縮略語。參見胡兆云:《Administration與Government文化語義辨析及其翻譯》,《外語與外語教學》,2006年第9期,第40-43頁。
⑥馬克斯•韋伯總結(jié)了官僚制所具有的四個最主要的特征:層級制,連續(xù)性,非人格性,專業(yè)化。
⑦筆者參考了西安交通大學的網(wǎng)頁,題目是“侯一麟教授談公共管理思想發(fā)展脈絡(luò)”。網(wǎng)址如下:
http://xjtunews.xjtu.edu.cn/wshd/2007-07/1183453520d15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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